時間:2021-03-19
引言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對于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規定:通常,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一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本文旨在通過具體案例,對權利要求撰寫中開放式和封閉式表達方式組合使用的實踐和理論進行探討,從而更好獲得授權和保護。
1. 整體開放、部分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基本表現形式
一種X,包括A和B,其特征在于,B由B1、B2和B3構成。
這種撰寫方式在審查指南中并沒有具體列出,可以認為其是開放式權利要求的一種特殊形式或類型。由于其特殊性,有必要對其實踐和理論進行探討。
2. 基于案例的實踐探討
以下案例涉及整體開放、部分封閉式撰寫方式。
實例申請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防爆墻,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排結構柱層,和用于將結構柱層固定在地面上的地面錨固裝置;結構柱層由若干個結構柱單體等間距均勻排列組成”。
參見附圖,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認為實例申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然而,在權利要求1中,已經采用了部分封閉式表述“結構柱層由若干個結構柱單體等間距均勻排列組成”,這是實現其技術效果的關鍵特征,其消能機理是爆炸波在遭遇柱面時會發生干涉、衍射相消作用,部分爆炸波會穿越柱單體間的空間,從而有效降低爆炸荷載。對比文件中,結構柱單體20之間安裝有墻面,爆炸波無法穿越。鑒于此,為了更好地體現區別,一通答辯中基于附圖所示向權利要求1添加了“相鄰所述結構柱單體之間為設置有一空的空間”。
雖然實例申請的原始文本中沒有上述加入特征的明確記載,但基于原申請文件中已有的封閉式表述方式“結構柱層由若干個結構柱單體等間距均勻排列組成”,因此不會導致修改超范圍的問題。審查員后續也對此表示認可。
在該實例中,權利要求1采用了整體開放、部分封閉的撰寫方式,封閉式表達方式能夠體現其技術效果,有利于申請人展開爭辯,是適合的。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該案例來說,可行的答辯方式并不唯一。這里介紹的答辯方式作為嘗試組合使用開放式和封閉式表達方式的參考實踐,具有借鑒意義。另外,可以看出,本案因在原始申請文件中有相關的內容支持,因而可以進行相應的修改,從而與對比文件中無間隔的方案相區別。由此可以看出相關原始記載對權利要求解釋和修改的重要性。
3. 相關實踐和理論探討
上述案例中,整體開放、部分封閉的撰寫方式既避免了封閉式權利要求總體保護范圍過窄,同時又能通過對某些特征的封閉式表述體現創造性。
對于這種撰寫方式,可以依照指南的規定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從權利要求的整體來說,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對于其中的封閉部分,解釋為不含有該封閉部分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關于權利要求開放式、封閉式的表達方式,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是建議性、引導性的。從理論上來說,只要權利要求中的具體特征的表述本身沒有歧義,權利要求中的邏輯關系是清楚的,就能夠清楚地界定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構成和保護范圍邊界,也就能滿足公眾穩定預期的要求。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對權利要求撰寫實踐中靈活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可以持開放和包含的態度。例如,對于開放式和封閉式表達方式來說,無論權利要求的整體還是任意部分特征,根據技術方案的特點和實際保護的需要,均可以自由組合和選擇使用。這樣,權利要求可以一般性地用下式表示:
F(X)=F(A)+F(B)+…。
其中,F(A)和F(B)可以進一步展開為:
F(A)=F(A1)+F(A2)+…。
F(B)=F(B1)+F(B2)+…。
上述表達式中的任意F均可以選擇性采用開放式或封閉式表達方式。
撰寫中靈活采用開放式和封閉式表達方式在業界也是得到認可的。有觀點就提出,“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開放式、封閉式、活性成分封閉、部分封閉等多種方式中選擇恰當的撰寫方式,從而獲得恰當的保護范圍” [i]。
4. 結語
綜上所述,在專利撰寫實踐中,根據案情,靈活地組合使用開放式和封閉式表達方式,有時能夠更好獲得授權和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李劍,專利侵權訴訟視角下的專利文件撰寫[J],專利代理,2015/第1期,10-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