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3-19
在審查意見的答復過程中,無論是答復國內審查意見,還是答復國外審查意見,最常見的是關于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意見。而針對如何克服創造性缺陷,代理師通常會采用兩種答復方式:
(1)直接爭辯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2)將從屬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中的技術內容補入至獨立權利要求中,以克服創造性缺陷。
對于上述方式(1),代理師的注意事項在于:需要盡可能避免在意見陳述過程中出現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造成不必要限定等類似描述語言;
對于上述方式(2),代理師的注意事項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1)從屬權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術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補入獨立權利要求;
2)從說明書中補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義等類似描述;
3)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雖然能夠克服創造性缺陷,但是此種修改方式是否會影響授權專利的價值。
然而,在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過程中,除了上述幾個方面值得代理師注意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師所忽視的注意事項呢?本文將會結合一個實際案列來分析另一個值得代理師關注的注意事項:
4)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與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
示例案件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如下技術方案: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
在OA答復過程中,為了克服創造性缺陷,本案將其中一個從屬權利要求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其中,所述事務幀具有優先級;所述事務調度模塊包括優先級單元,所述優先級單元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所述事務幀。
然而,對于上述修改內容,審查員給出了如下評述意見:
1)審查員認同上述新增技術特征為區別技術特征并且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
2)盡管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但是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缺乏關聯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術特征究竟能夠解決什么技術問題或達到什么技術效果,因此,新增技術特征在創造性判定中不予考慮。
對于代理師而言,上述審查意見確實較為少見,但是既然審查員提出該問題,代理師的工作就需要解決該問題。
如果針對上述審查意見進行詳細分析后便會發現,審查員所提出的問題存在一定合理性。原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改善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效率。而新增技術特征從字面描述上看,感覺與該技術問題存在少許關聯,但是在解釋過程中又會發現難以解釋清楚。因此,代理師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術特征重新定義技術問題。
但是,在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之前,代理師首先需要解決審查員所提出的關聯性問題。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邏輯關系:
1)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并且地面站向目標無人機發送事務幀;
2)應用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
基于上述邏輯關系,審查員提出權利要求1中僅記載了應用與事務幀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但是卻并沒有記載事務幀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
對此,代理師通常的反應在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雖然沒有在權利要求1中明確記載,但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嘛。既然應用能夠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那么應用所生成的事務幀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然而,雖然這種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從審查員(尤其是歐美審查員)的角度看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說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 language來闡述。如果代理師闡述的理由中無法直接從權利要求1的文字記載中得到,那么申請人首先需要將相關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之后,才能夠繼續主張相關論述理由。
為此,代理師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具體實施方式中明確記載有“事務幀用于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師的首要任務便是將這句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以克服審查員所指出的問題并完善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接下來,代理師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重新定義技術問題。同樣地,代理師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便會發生事務幀沖突,無人機無法確定該執行哪個事務幀。因此,代理師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便是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如何解決事務幀沖突問題。此時,再結合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便會發現,事務調度模塊中存儲的事務幀組成發送幀隊列,事務幀具有優先級,優先級決定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事務調度模塊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以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標無人機按照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依次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而不會發生指令執行沖突。
綜合上述分析,代理師在對獨立權利要求修改過程中需要綜合多個角度來衡量新增技術特征的必要性、關聯性和確定性,而并非只是單純為了克服創造性缺陷。